(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和上海一中院郭震审判长逃避缺席再审听证相反,长宁法院邓鑫法官却是在无授权情况下两次主持证据交换,疑似违法。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中指出,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主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1. 本案合议庭组成时间:2024年3月22日。 【证据】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由祁晓栋(审判长)、邓鑫(审判员)、杨翔(人民陪审员)组成,祁晓栋担任审判长,洪巧缘担任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特此通知。2024年3月22日。 2. 第一次证据交换时间:2023年12月18日。 【证据】 《证据交换笔录1》:2023年12月18日。
3. 第二次证据交换时间:2024年1月18日。 【证据】 《证据交换笔录2》:2024年1月18日。 4. 《判决书》与《笔录》中的问题 (1)《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什么说合议庭组成于证据交换之前? (2)《笔录1》第1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此时没有合议庭,更没有委托。为何这样说? (3)《笔录2》第1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此时依然没有合议庭,合议庭也不可能委托。为何这样说?? 5. 邓鑫法官明知无合议庭授权——办案违法。 在没有合议庭的情况下,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情况下,邓鑫法官非法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 “法无授权不可为”,邓鑫应依法接受处罚。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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