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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试图否认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各自打脸

时间:2024-06-01 21:41:4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七、其他未归类问题


31. 试图否认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各自打脸。

《判决书》6页,被告时奔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截图、12315.win网站截图、315zj.com网站截图、营业执照、玉润网站、珠圆网站、翠绿网站等网站截图;《判决书》13页,还查明,原告系315zj.com315之剑)网站站长,热线电话13157412315《判决书》18页,再次,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买家及维权人士……

1】原告为了课程教学实践需要,合法注册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有域名、网站、媒体设计等(专业对口)。所以拥有很多网站并做推广属于原告业务范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所谓维权人士不过是原告博士毕业被宁波大学引进工作两年后(2007年),在工作中举报了院长评奖造假,经过3年多使之得到处理。2015年起陆续建立了12315.win打假维权赢315.today今日315yu.run玉润等网站,这些域名网站属于无形资产,注册域名,像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一样受法律保护。域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原告注册有升值预期的域名属于合法商业行为,注册315zj.com也是如此,其含义还有315浙江、315指尖、315之家等。

4《判决书》5-6页,被告时奔辩称“……3.原告诉求明显具有敲诈行为……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奔进行敲诈,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普通消费者,原告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是出于生活需要,有违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4.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原告认为产品有相关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7日内及时退货解除合同,……《笔录24页,被1代,原告四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消保法第55条及相关规定……”||| 被告1说原告不是普通消费者,不应受《消保法》保护,又按照《消保法》约束原告,最终还是把原告看成了消费者。

5《判决书》17-18页,被告寻梦公司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已经明确900万的性质属于违约金,违约金需符合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立法本意,实现违约金的填平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个特别法,规定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标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使是欺诈行为,相关赔偿也是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被告2也用《消保法》约束原告,承认原告消费者身份。顺便说三句,“立法本意”像“基本原则”一样,也是在没有具体法条的时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是消保法的特别法、最新法的具体操作,第十条要求按“承诺”赔偿;《125民法典合同解释》是最新法,强调恶意违约不予调整。

6《判决书》21页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消费者身份。

7《笔录317页,被2代: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 被告2自认对自己不利事实,旁证否定了原告知假买假。

       【8《判决书》18页,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 否认原告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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